
1、取水水源論證的內容與深度存在兩極分化
水電建設項目不同于其他的建設項目,大部分大中型水電項目的前期工作較深入,可研報告已經對取水水源部分進行了專門分析,因此,有些水資源論證報告直接復制可研報告有關水源部分的內容,對原成果不做任何復核或修改補充工作;也有少數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拋開原成果,而重新另做一套。對于大多數小型水電項目或一些缺乏規(guī)劃的新增水電項目,前期工作的深度不夠或與水資源論證同步進行,大多數項目的取水水源的論證深度與導則的要求存在較大差異。
2、取水影響論證的深度不夠
取水影響論證方面大多數存在論證內容不全,未論證建設項目與流域綜合規(guī)劃和水電建設專項規(guī)劃的符合性,小水電項目尤為突出;少數項目對取水對第三者的影響分析深度不夠,大多數未進行定量計算,缺乏對減水河段現有用水戶和規(guī)劃用水戶的詳細資料的收集與調查,對下泄水量考慮不足,甚至個別的項目根本就沒有考慮下泄水量。
3、退水影響論證的內容理解上有偏差
絕大部分水電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退水影響論證僅限于電站廠區(qū)生活用水的退水影響和施工期的退水影響論證,而對調峰電站下游河段水文情勢變化所導致的影響缺乏論證,對一些跨水系引水式電站尾水退入河流防洪及其他方面的影響未考慮或論證深度不夠。
4、對電站不同調度運用方式所導致的影響很少論證
大多數水電站都有電力調峰的作用,論證報告書中很少有分析發(fā)電調度方式與防洪與水資源利用的關系以及不同調度方式所帶來的影響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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